辩护律师核实证据问题研究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有关辩护律师核实证据的内容、范围和方式等均不明确,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实施,律师核实证据还将面临“泄露案件信息”的执业风险.基于价值考量,核实证据内容应限定为客观上矛盾、主观上“存疑”的证据而非全案证据;核实范围上,在确认律师有权对言词证据进行核实的同时,应设置若干例外,并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确定不同的核实范围,办案机关可针对个案以“负面清单”形式禁止律师对某些敏感信息进行披露;在核实方式上不宜作出硬性规定,但应注意区分被追诉人是否被羁押的情形,对于未被羁押的,可予以适当限制.此外,尚需完善配套制度:修订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确立违法监听排除规则;赋予律师侦查阶段有限的核实证据权.
辩护律师、核实证据、内容、范围、方式
D925.2;R197.3;TP393.0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2BFX058
2016-06-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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