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竞合中的法益同一性判断
我国刑法中“特别法惟轻”的法条竞合现象,的确有部分是因为错将想象竞合当作法条竞合造成的.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实质标准是法益同一性.属于同类法益的具体法益之间未必具有同一性,而不属于同类法益的具体法益之间也未必不具有同一性.当判断竞合关系涉及侵害复合法益的犯罪时,不能忽视必要保护之次要法益,次要法益与它罪法益亦可能具有法益同一性;不能混淆次要法益与附随法益,误将附随法益当作次要法益,将导致法条竞合现象的不当扩张.法益是否同一除考虑法益性质和内容外,也受制于法益保护范围和程度,即保护相同法益,但保护程度或范围存在轻重大小之别的条文之间,亦可认为法益不同一,而成立想象竞合.
法条竞合、想象竞合、法益同一、同类法益、次要法益、附随法益
2016-06-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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