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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财产化和财产权人格化理论困境的剖析与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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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财产化和财产权人格化是困扰民法研究的两个问题.传统上对这两种现象分别展开研究,无法提供令人满意的理论解释和实务处理.在民事权利二元性理论视角下,人格权和财产权均内在地具有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只是由于两种利益在二者中的比例不同,从而决定了主体对不同权利客体的处分性也不同.特定社会的科学技术与社会伦理道德是决定两种利益不同比例和权利客体可处分性的重要因素.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不仅体现了民事权利体系的逻辑结构,也是应对人格权不断发展的需要.民法典应在原则上确认民事权利客体的可处分性,同时规定法定例外情形,在此基础上,再由各编具体条款对具体民事权利客体的可处分性进行个别规定.

人格权财产化、财产权人格化、民法典、权利客体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基地重大项目“物权法重大问题研究”11JJD82001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6-06-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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