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的推迟发生与既遂结论的质疑
关于结果推迟发生的案件,主流的既遂结论在客观归责与故意归责上的论证并不充分.在客观归责领域,行为人的后一行为危险与前一行为危险应是独立关系,而非伴随关系.后一行为危险独立、直接地导致死亡结果,阻断并超越了前一行为危险.结果不能归责于前一行为.在故意归责领域,概括故意说、计划实现理论、事前计划学说、故意危险理论等存在的问题是,违反了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混淆了计划实现与故意归责,忽视了故意行为危险与过失行为危险的差别.结果不能归责于前一行为故意.因此,对行为人不应以杀人既遂论处,而应以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并罚.
结果的推迟发生、客观归责、故意归责、概括故意
本文系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基本科研业务费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刑法责任主义中德比较研究”编号:2652015249的研究成果.
2016-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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