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地域管辖制度释疑——兼对《民诉法解释》规则的述评
在我国现行程序法和实体法两套合同履行地规则中,应当优先适用程序性规则,慎重对待统一履行地规则,并且考虑在协议管辖中对消费者的保护是否足够.应诉管辖在立案实质审查制下有适用可能.法院在向被告送达文书后不应继续依职权审查一般地域管辖问题,答辩期届满时适用答辩失权规则,对于法院就案件无管辖权时可以依职权移送管辖的规定,应当基于目的性解释限缩在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时.为了防止管辖异议中间上诉制度被滥用,管辖异议可以与一审实体问题并行审理.
地域管辖、合同履行地、应诉管辖、管辖异议、依职权移送
D925.1;K827;S157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
2016-0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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