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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侵权判定的混淆标准——对我国《商标法》第57条第2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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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第57条第2项引入了混淆可能性要件,将商标侵权判定标准改变为相似性和混淆可能性.在商标侵权判定中引入混淆可能性要件,符合商标法的原理,是我国商标立法的重大进步.在混淆可能性和相似性的关系方面,二者都是商标侵权判定的独立要件.相似性为前置性要件,混淆可能性为结果性要件,混淆可能性可从主体、程度、类型这三个方面来解释和判断.商标的近似性、商品的类似性应是物理意义上的相似性,而非混淆可能性语境上的相似性.在商标侵权判定中,相似性的证明标准不应过高.

商标侵权判定、混淆可能性、相似性

本文受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湘教发”2011” 76号,2015年湖南师范大学青年优秀人才培养计划资助.

2016-0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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