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补贴中"一般基础设施"的法律判断标准探析——基于公共物品理论的视角
对《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1.1条(a)(1)(iii)中"一般基础设施"的判断,可借助公共物品理论对基础设施进行类型化识别.具体而言,纯公共基础设施自动构成"一般基础设施",除非政府行为限制此类基础设施的使用;私人基础设施自动丧失"一般基础设施"的资格;准公共基础设施应首先被假定构成"一般基础设施",除非证据表明存在准入限制.准公共基础设施应进一步区别"俱乐部基础设施"和"公共池塘基础设施",并在符合比例性原则和普遍使用标准时构成"一般基础设施".中国应对美国相关反补贴调查的基本思路,应是主张土地使用权和电力均构成"公共池塘基础设施",并分别根据普遍使用标准和比例性原则予以抗辩.
补贴、一般基础设施、公共物品理论、欧盟空客案、美国波音案
D923.42;F741.2;F20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2BFX139
2016-0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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