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遗赠的债物两分效力
继承与遗赠被一同规定于《物权法》第29条,不免使人认为遗赠与继承均可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由此,产生物权效力的遗赠将导致承认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打破现行法的既有安排.更为重要的是,为保障遗产债务获得清偿,受遗赠人必须在遗赠物的价值范围内负有清偿债务义务,混淆了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差别.此外,为平衡遗产债权人与遗赠人的利益,必须在现行法补充具体的规则,以限制受遗赠人行使物权,导致遗赠人的物权有名无实.《物权法》第29条不应被解读为立法者意图改变既有的遗赠效力,而是坚持传统的债法效力.
遗赠、继承、债权请求权、物权效力、债务清偿
D923.5;F326.22;F275.4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基金2014EFX002
2015-1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36-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