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兼论法释”2012”8号第3条的理论基础
在我国民法上,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虽以交付或者登记为要件,但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即足以表明买卖合同不仅具有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也具有引起所有权发生移转的效力,故我国民法存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的依据.在不能废除无权处分规则的背景下,可以将无权处分所订立的合同理解为合同的权利移转效力待定,但其履行效力则不受影响,因而在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时,应承担违约责任.为回应现代交易的复杂性和阶段化,要么将法律行为区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要么对合同效力作不同层次的理解.在中国法的语境下,以后者作为法释”2012”8号第3条的理论基础,也许是一种可供选择的思维路径.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物权行为、买卖合同、处分权
2015-1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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