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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适用——以金融诈骗罪行为类型的意义为分析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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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竞合时,是否可以重法优于轻法为补充适用,近年来成为理论界争议的话题.回答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充分认识刑法立法中行为类型化的价值,金融诈骗罪行为类型化的研究就是一个适当的分析视角.相对于普通诈骗罪而言,立法对于金融诈骗罪的被害人采取的是弱保护的刑事政策立场.对于金融诈骗犯罪等所涉及的特别法条,其各自的行为类型与意义,刑法理论必须给予基本的尊重.金融领域的制度安排,效益价值往往是其首要追求,尽管公平与安全也是制度的底线要求,但其公平和安全的内涵已经与一般市场领域中的公平、生活领域的安全含义不完全相同.针对市场领域的不法行为,还有民事、行政的规制手段.而这些构成了市场领域刑事立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类型化或者定型化,以及相应的法定刑设置的价值所在.金融诈骗行为,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应当按照生活领域的普通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立法已经作出罪刑相适应原则考量的特别法条,解释者对立法的尊重才是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特别法条优先于普通法条适用的原则理应得到坚持.

行为类型化、法条竞合、特别法条、罪刑法定原则、金融诈骗犯罪

2015-1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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