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检察权的“三层级”结构——基于《宪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的考量
在1982年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综合视角下,中国检察权可划分为三层级,即第一层级法律监督、第二层级批准逮捕等和第三层级派员出庭行使公诉权等,分别构成略高于、等于、略低于法院审判权的权力位阶,这与西方国家检察权制度有很大的不同.检察权“三层级”结构以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为法律依据,是不可能修改的.就完善刑事司法检察权而言,当下较为现实的做法有两种:一是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修法”方式,强化侦查起诉阶段的律师辩护权,以“诉讼构造”贯穿刑事诉讼各个阶段;二是以刑事诉讼法理的“释法”方式,参照大陆法系检察权理念,解释、践行我国刑事司法的检察权职能.
宪法、刑事诉讼法、检察权
2015-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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