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与侵权竞合实益之反思
违约与侵权竞合主要有两类:加害给付型和违反保护义务型.在后者以及在前者的违反手段义务场合,违约责任为一般过错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相同;违反结果义务时,因产品责任等特殊侵权情形,违约与侵权多数为严格责任,二者的归责与证明责任亦同.从损害赔偿范围看,二者均通过客观概率论配合法价值判断来限定因果关系,都允许精神损害赔偿.在诉讼时效上,无论从体系解释还是文义解释,均得不出违约和侵权二者之间存在一般性差异.另外,二者均采纳相同的责任缓和规则.总体而言,违约与侵权在竞合时两种责任差异极小,其竞合实益较为有限.
违约、侵权、构成要件、法律效果、请求权竞合
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研究品牌计划基础研究项目14XNI004的研究成果.
2015-07-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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