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拍卖中的合同关系和代理效果

引用
在任意拍卖中,出卖人身份的确定须以拍卖中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得到澄清为前提.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成立的是委托合同,而非行纪合同.拍卖人在以委托人的名义出卖时,发生直接代理效果;在名义不明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出卖时,根据代理法上的“知悉”标准,发生直接代理或者间接代理效果.通过拍卖建立的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因此有不同答案.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通常还存在居间合同.拍卖人同时充当拍卖委托人的代理人和竞买人的居间人时,原则上无利益冲突.因此《拍卖法》第40条第1款是在拍卖人未以委托人名义活动时,买受入主张买卖合同违约救济的请求权基础;第61条第1款前段则为买受入主张居间合同违约救济的请求权基础.

任意拍卖、居间合同、代理效果二元论、违约责任

D923.6;F299.24;F426.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CFX034

2015-07-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95-110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学家

1005-0221

11-3212/D

2015,(3)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