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中的合同关系和代理效果
在任意拍卖中,出卖人身份的确定须以拍卖中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得到澄清为前提.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成立的是委托合同,而非行纪合同.拍卖人在以委托人的名义出卖时,发生直接代理效果;在名义不明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出卖时,根据代理法上的“知悉”标准,发生直接代理或者间接代理效果.通过拍卖建立的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因此有不同答案.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通常还存在居间合同.拍卖人同时充当拍卖委托人的代理人和竞买人的居间人时,原则上无利益冲突.因此《拍卖法》第40条第1款是在拍卖人未以委托人名义活动时,买受入主张买卖合同违约救济的请求权基础;第61条第1款前段则为买受入主张居间合同违约救济的请求权基础.
任意拍卖、居间合同、代理效果二元论、违约责任
D923.6;F299.24;F426.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CFX034
2015-07-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9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