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归责还是主观归责?——一条“过时”的结果归责思路之重拾
客观归责论的两大核心原理均有缺陷:风险的创设与实现原理不可能在客观要件中展开,因为禁止的风险须以行为人的主观能力为判断根据;风险的降低与变形原理以假想的结果为参照,本质是假设因果关系的运用.要合理地确定结果责任,不应遵循客观归责的路径,而应重拾主观归责的思路.据此,必须坚持“规范的主观归责”的方向:通过检验结果与行为人的主观之间是否存在——以禁止风险为纽带的规范关联,判断结果能否归责于行为人的主观.
客观归责、主观归责、结果归责、禁止的风险
本文系司法部中青年项目编号:12SFB3013、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青年教师培育项目编号:1209015的阶段性成果.
2015-07-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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