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客观归责还是主观归责?——一条“过时”的结果归责思路之重拾

引用
客观归责论的两大核心原理均有缺陷:风险的创设与实现原理不可能在客观要件中展开,因为禁止的风险须以行为人的主观能力为判断根据;风险的降低与变形原理以假想的结果为参照,本质是假设因果关系的运用.要合理地确定结果责任,不应遵循客观归责的路径,而应重拾主观归责的思路.据此,必须坚持“规范的主观归责”的方向:通过检验结果与行为人的主观之间是否存在——以禁止风险为纽带的规范关联,判断结果能否归责于行为人的主观.

客观归责、主观归责、结果归责、禁止的风险

本文系司法部中青年项目编号:12SFB3013、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青年教师培育项目编号:1209015的阶段性成果.

2015-07-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55-71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学家

1005-0221

11-3212/D

2015,(3)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