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背景下的“契约式身份”:从理性规制到德性认同
法治中国的本质,是经过理性选择和契约规定而形成的治理,是以规则为基础的理性规制.在这样的法治背景下,依然包含着基于德性的身份.法治需要理性规制意义上的契约,更需要建设基于德性认同意义上的“契约武身份”,而不能仅仅按照“从身份到契约”的既有路径以契约取代身份.“契约式身份”可以为法治提供区分、名分和本分,它们与通过契约建立的“绝对—真实身份”和“相对—虚假身份”有关,也与德性有关.
法治、德性、契约、身份、契约式身份
本文得到西南政法大学人才引进项目“自治意义上的公民德性”项目编号:2013-XZCXM001资助.
2015-07-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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