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中“高度危险”的判断
《侵权责任法》对高度危险的规定虽然是开放式的,但是在具体适用时缺乏准确、全面、合理的判断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对高度危险的判断应当从外部确定其界限,在内部确定其考量因素.从外部界限来看,高度危险区别于不被允许的危险.在内部考量方面,应当结合不可控制性、非通常性、损害后果的严重性或者致害概率的高度性,以及物品的性状、活动方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对高度危险的判断不可僵化,应当根据社会的发展通过对判断标准的调整保持动态化.
高度危险、高度危险责任、可允许危险、不可控制性
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品牌计划基础研究项目项目编号:14XNI004的研究成果.
2015-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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