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持有型犯罪的“附加条件”
我国刑法立法与司法实务对持有型犯罪的认定,在持有事实之外,还附加设置了诸如“不能说明来源的”、“没有证据证明持有物品构成其他犯罪的”等责任追究条件.将这种“附加条件”理解为一种“正常的工作程序”、“证明责任倒置规则”,或者理解为“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不作为,是理论诠释上的一种歧途.“附加条件”实质是追诉关联犯罪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种程序性客观情势,被立法化为持有型犯罪成立的实体条件,起到拟制持有行为非法性根据的作用,与持有事实一起构成持有型犯罪的事实原态.由此,“附加条件”并不“附加”.
“附加条件”、客观条件、非法性根据、法律拟制
本文系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项目“刑事一体化视角下的我国持有型犯罪研究”项目编号:FX1314的研究成果.
2015-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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