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论的分则思考——以贪污贿赂罪及渎职罪为例
由共犯论的纯理论性研究转向分则具体共犯问题的解决,是司法实践的迫切要求.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可将身份区分为违法身份与责任身份,对于共犯与其身份,应坚持分别定罪说.因为缺乏违法性(包括实质的违法性)或者有责性,不处罚片面对向犯;若大量购买伪造的身份证,则有成立共犯的余地.不阻止他人犯罪的,成立遗弃、渎职等罪的单独正犯与他人犯罪的帮助犯的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持有型犯罪共犯的认定应慎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实践中难以认定为共犯,故而计算来源不明财产的数额时,不应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归责原则;家属参与理财的,有单独成立妨害司法罪的余地.
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共犯与身份、对向犯、不作为共犯
本文系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中国式的刑法竞合问题研究”项目编号:CLS2014 D039以及“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2015-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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