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宪性解释之反思
合宪性解释与基于宪法的解释常易引起混淆.前者是规范审查中的一种特殊制度,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全规范,即通过选择合宪的法律解释来避免宣布规范违宪;后者是指在个案中用宪法的规定或精神将法律中的一般条款或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合宪性解释包括法律解释和法律解释的合宪性审查两部分,但合宪性解释并非独立的法律解释方法,只是法律解释结果的一种选择标准或优先规则.在德国,为了避免普通法院利用合宪性解释来架空联邦宪法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学者建议采用一种分工模式,即普通法院发现有合宪性解释的必要时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申请.在中国,试图用普通法院的合宪性解释来绕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违宪审查权显得不切实际.就增强中国宪法司法适用性而言,法院所能采取的路径应是基于宪法的解释.
合宪性解释、基于宪法的解释、法律解释、宪法解释、违宪审查
本文系2011年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地方立法的备案审查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1FXC021的阶段性成果.
2015-04-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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