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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财政协同治理如何于法有据:以京津冀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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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财政协同治理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区域财政协同治理既是地方政府自我改革、优化职权的举措,也是合理界定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边界的制度载体,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改变我国面临的经济社会发展失衡状况.开展区域财政协同治理须以法治方式为之.区域财政协同治理须围绕政府的财政行为展开,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协同、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协同、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协调以及省以下各级政府的财力配置等方面.这些财政行为需要在地方税权与地方税体系、地方政府的事权与支出责任、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地方预算管理等方面提供法制框架.这一框架的建立不但有助于京津冀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而且也能在全国范围内为央地治理、区域治理、财政治理提供范例.

区域治理、财政治理、协同治理、京津冀协同发展、法制框架

2015-04-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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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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