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融合——兼论中国特色团体诉讼制度的构建
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既不能绝对对立,也不能不作区分地简单合并.通过实体或程序赋权方式,给公益性诉讼实施权主体以私益性诉讼实施权,或者给私益性诉讼实施权主体以公益性诉讼实施权,可以实现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有机融合,据此构建中国特色的团体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私益诉讼、团体诉讼、诉讼实施权
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科研基金研究品牌计划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批准号:10XNI033的阶段性成果.
2015-04-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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