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多重买卖规则的检讨与重构
我国司法解释中的多重买卖规则采用“成立在先”、“先行付款”等标准以及“司法制裁论”的立场存在诸多问题,应检讨并重构.重构后的多重买卖规则应与我国独特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相协调,与债权平等原则相统一,树立自由竞争理念,尊重出卖人任意履行选择权.多重买卖规则的结构为五层次的判定标准:物权优于债权、已处于物权取得的途中、出卖人的选择、合同对价充分性安全性的考量、法官衡平裁量.
多重买卖、物权变动、意思主义、登记、对抗
2015-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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