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请托及其法律治理困境
请托是包括唐代在内的传统社会的普遍现象.唐代实践中的请托从类型上看主要有司法请托、科举请托、铨叙请托、政治性请托;从途径上看包括直接向主司请托、委托监临势要向主司请托、委托与主司关系密切之人向主司请托、委托与监临势要关系密切之人向主司请托;从手段上看包括以财物请托、以情色请托、空手请托.唐律对请托罪作了规定,同时追究请托人与受请托人的法律责任,但效果显然不理想.既因实践中请托方式的隐蔽,也因监临势要权势的威慑抵消了法律制裁请托的威力,而根源在于传统社会公权力的私化及其有效监督之缺乏.
请托、人情社会、监临势要、公权力私化
D922.16;D669;C912.82
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十二五13FX18
2015-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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