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合作协议的法律效力
在应然层面,区域合作协议对缔约主体具有拘束力.这种拘束力源于政府的诚实信用原则,其实定法依据是宪法上的“法治国家”条款、单行法条款和判例.区域合作协议也具有对缔约主体实现拘束的可能性,即被适用或被实施的可能性.实现拘束的机制是组织法机制和基于组织法的责任追究机制,动力在于公众的推动.涉及公众权利义务的区域合作协议,经立法程序或有利害关系的公众同意,对公众具有直接规制力.区域合作协议经组织机构实施,或通过行为法机制,对公众具有间接规制力.
区域合作协议、行政协议、拘束力、实效、规制力
2015-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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