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转播”——兼评近期案例和《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引用
我国《著作权法》在规定著作权人和广播组织的专有权利时,均使用了“转播”一词,但未对其下定义,由此引发了“转播”能否涵盖各种同步传播手段的争议.根据《伯尔尼公约》对“广播及相关权利”的规定,《著作权法》中的“广播权”定义中的“有线传播或者转播”既包括有线转播,也包括无线转播.为使同一条文中的逻辑保持统一,“广播权”定义中的“有线”应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中的“有线”具有相同含义,能涵盖互联网转播.《著作权法》为广播组织规定“转播权”的立法原意是控制传统的无线和有线电视转播.在给予广播组织更强保护的新条约尚未缔结,以及国际上对此问题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不宜将广播组织权条文中“转播”解释为包括互联网转播.

广播权、广播组织权、转播权、互联网转播

2014-12-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25-136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学家

1005-0221

11-3212/D

2014,(5)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