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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精英、法律移植和本土化:以民国初期的修订法律馆为例

引用
《职员录》等文献资料的研究表明,法律移植是民国初期修订法律馆修律的主要手段.民初修订法律馆沿袭清末的做法,以移植大陆法系德、日两国的法律为主,兼及大陆法系的法国、奥地利和英美法系的英国等国的法律.修订法律馆汇集了一批当时的法律精英,这也是实现法律移植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它在移植外国法的同时,对清末法律修订中过分仿效德日法律的不足有所反省和矫正,而对本土化有所重视.这一点在《第二次民律草案》中的物权、亲属、继承三编中体现得较为明显.由于政治、社会等条件的限制,在民国初期,除个别法律草案得以颁布实施外,大部分法律草案都束之高阁了.从这一角度讲,民初修订法律馆所做的法律移植是一项未竟的事业,其命运和其前身清末修订法律馆相似.

修订法律馆、法律精英、法律移植、本土化、中国法律近代化

2014-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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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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