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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政法定原则——一种权力法治化的现代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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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定原则的要求是财政基本事项由法律加以规定,其实质应从财政权法治化的高度加以把握.它兴起于封建国家到民主国家的变迁过程中,最初表现为税收法定,并在夜警国家到社会国家的演进中扩展到预算法定,最终发展为财政法定.为全面展现财政法定的要求,有必要突破现有的就事论事的内容法定范式,从范围法定上构建起“财政宪定——财政体制法定——财政收入法定、财政支出法定、财政监管法定”的三层次体系.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落实财政法定原则对我国的意义重大.鉴于目前财政权的失范格局,突破口应在做实人大,特别是要明确人大的财政收入立法权、预算监督权和财政收支划分权.未来,应在改革中逐步建立健全财政法律体系,并在条件成熟时推动财政法定原则入宪.

财政法定、权力法治化、财政权、国家治理现代化

D920.0;D630.9;F812.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2AFX013

2014-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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