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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家长奸家下人有夫之妇”例考论——满、汉法律融合的一个例证

引用
清代“家长奸家下人有夫之妇”例源于满族法,在康熙时期才应用于汉人.满人设立此例的本意可能是限制主人对奴仆的人身权,而汉人社会则基于主仆名分强调家长与仆妇发生性关系是自甘堕落,应当予以惩罚.乾隆以后,清廷处理主婢之间性关系时更注重妇女贞节,逐步赋予仆妇反抗家主强奸的“权利”.

主仆名分、奸、满族法、贞节、家下人有夫之妇

2014-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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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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