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法引入经营者概念的理论构造
传统商法以商人为核心的理论体系存在明显缺陷,应当对商主体制度进行反思与重构.我国商法应根据我国经济实践及立法体系,在总纲性商法规范中采用经营者概念,将其界定为经营行为的实施人.经营行为则可界定为以营利为主要目的而实施的行为.经营者与经营行为之间的关系可概括为:因经营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均受商法调整,经营行为的实施者即为经营者;企业实施的行为一般可推定为经营行为,但明显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除外.
商人、经营者、经营行为、营利
2014-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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