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能力的双重角色困境与主体资格制度重构
权利能力意在打通理性、主体、权利三者之间的联系,并使得私法自治成为可能.新型主体的不断涌现使得理性作为主体的唯一根据已不敷使用;权利能力兼具主体资格和权利资格双重角色也左支右绌.权利能力应当角色唯一化,仅承担权利资格之角色,另将主体资格独立出去.私法主体之根据应当分为目的性根据和工具性根据,分别适用于生物人和团体.私法主体制度应当具有开放性,以适应人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理性、人格、权利能力、主体资格
2014-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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