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机构的公众问责制
国际社会意识到,为了给予私人应有的法律保护,应该存在一种对国际金融机构的公众问责机制.在国际法律框架内,当私人利益受到国际金融机构侵害时,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向机构问责:一是向国际金融机构内部的部门投诉,二是向所在国法院起诉.但实践中,这两种途径都没有为私人提供真正的法律救济.也就是说,目前的问责制尚不足以使国际金融机构为其违法行为负责.这种状况不符合国际法对国际金融机构的基本要求,也阻碍了私人受害方享受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在国际金融机构内部设立争端解决机构非常困难,适当扩大国内法院的管辖权,限制对“职能必要”过于宽泛的解释,应是一个可行的路径选择.
国际金融机构、公众问责、管辖豁免、职能必要
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国际法视野下的全球金融治理”12YJC820140
2014-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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