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前合同责任的归责标准
通说认为我国合同法上的前合同责任为过错责任,少数说认为应限制为故意责任,并例外承认无过失信赖责任.因我国合同法关于前合同责任的规定主要参考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故合同法相关规定的解释应顾及此种法律继受因素.从法律继受过程及司法实践来看,《合同法》第42条第3项具有前合同责任一般条款的属性,其关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确立了前合同责任的一般归责标准.在与传统过错标准的衔接上,客观诚信观念与客观过失观念具有一致性,与主观过失观念亦能相容,无需在违反诚信或客观过失标准外另行承认无过失信赖责任的例外.
前合同责任、诚实信用原则、客观过失、信赖责任
笔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合同法与侵权法中间领域调整模式研究:以制度互动的实证分析为中心”08BFX069
2014-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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