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告人的自主性辩护权——以“被告人会见权”为切入的分析
现行刑事诉讼法将会见权仅定位为“律师会见权”,具有局限性.完整意义上的会见权还应包括“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会见辩护律师”.不仅如此,我国法律只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被动性辩护权”,即交由辩护律师行使的辩护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辩护权的享有者,在很多场合都被剥夺了自行行使辩护权的机会,成为在行使辩护权利方面的“无行为能力人”.为确保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的机会,并使被告人对律师辩护进行有效的督促,有必要确立“被告人的自主性辩护权”,确保被告人有机会亲自行使会见权、阅卷权、申请调查权,从而与律师辩护权形成一种合力.
律师会见权、被告人会见权、被动性辩护权、自主性辩护权
2014-0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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