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归责方法论的中国实践
对大量案例的分析表明,中国司法裁判上有时会对危险制造、危险的相当实现、危险升高作相对明确的表态,在经验判断之外进行规范判断,其方法论和客观归责论基本一致,使得中国司法实务对疑难案件的处理和德、日等国没有太大差异.如果考虑到相当因果关系说缺乏下位规则,体系化、规范性欠缺等不足,在未来中国重视客观归责的方法论意义是理所当然的;承认实行行为论并不一定要否定客观归责论中的危险制造;是否采用客观归责论,与犯罪论体系的阶层化关联性很小.即便司法上未来不使用客观归责的术语,但在判断逻辑上也要将事实判断(经验判断)和规范判断(价值判断)区分开来.
因果关系、客观归责论、方法论、司法实务
2014-0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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