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负债应偿到破产免责:破产债务清偿责任衍进的中国法律史叙事
中国固有法对于债务清偿不能之法律调整,主要有以下二端:其一,以刑逼债,或对债务人科以刑事责任;其二,由债务人成年家属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逊清之季,受华洋破产债务诉讼之促动,遂有《大清破产律》之制订.该律一度确立了破产免责原则,但旋被废止.民初大理院涉及破产之判决例和解释例,虽部分继受《大清破产律》之精神,但仍秉承中国传统之债务清偿习惯,固守破产不免责主义.迨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935年之《破产法》,最终在法律文本层面再次确立了破产免责原则.回溯中国法律史上破产债务清偿责任衍进之脉络,可以发现,固有法中负债应偿的债务清偿理念,与域外继受而来的破产免责制度,在近代中国一直处于一种胶合对峙状态.
负债应偿、破产免责、破产立法、中国法律史
笔者主持的201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晚清华洋商事纠纷研究”11FZS027;亦获2013年度“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
2014-0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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