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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性判断必须一元吗?——以刑民实体关系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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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性判断在整个法领域应当统一理解,还是在不同法领域可以分别加以理解,牵涉“问题的思考”与“体系的思考”之结合,是一个具有争议的理论问题.刑法被认为是最后保障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在违法性判断上对民法等“前置法”具有依从性从而只能一元地进行.通过剖析刑民实体关系,可以看出:刑法中行为类型所具有的独特的“不法量域”使“可罚的违法性”难以独立考量;民法中违法性判断的暧昧不清使其难以为刑法所参照;维系刑民违法判断一元的所谓“一般的违法性”概念存在缺陷.法秩序统一性的真义是价值评判上、公理上的一致性.不同法领域立法旨趣的差异与作为评判对象行为的多面性,共同决定了对刑法违法性可以作相对判断.

法秩序统一性、违法一元论、可罚的违法性、一般的违法性、立法旨趣

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法秩序的统一性与违法判断的相对性"项目12YJC820101的研究成果之一

2013-1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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