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建构与均衡
体系化一直以来都被视为大陆法系法学科建构的标志.体系化不仅提升了法学科的稳定性、理性和拓展性,同样也能使法学科对生动的社会现实保持开放.法学科的体系化与实证主义法学观密切相关,是法学家希望藉由体系建构来促成法系统以及法学科系统独立自足的持续努力.本文选取德国行政法作为法学科体系建构的考察样本,通过对其体系化建构过程的探讨,尤其是对基本原则、抽象概念与法释义学这三项要素在体系建构过程中作用的剖析,来揭示体系化对于法学科的重要价值;同时也尝试归纳成功的法学科体系建构的核心要素和基本过程.中国行政法学的整体发展,有赖于对既有制度与学理的体系化建构.
体系化、基本原则、抽象概念、法释义学
2013-1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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