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犯的法律属性及其责任——兼及定罪机制的重构
刑法作为所有部门法的后盾与保障,无论是犯罪圈的划定还是刑事责任的追究,既要在形式上受制于其保障的前置法之保护性规则的规定,更要在实质上受制于其与前置法之保护性规则共同保障的调整性规则的规定.对于前者,刑法是补充法、救济法;对于后者,刑法是从属法、次生法.因而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的统一,不仅是包括自然犯与行政犯在内的所有刑事犯罪的认定机制,而且是对刑法与其前置法在犯罪规制上的定性从属性与定量独立性关系的揭示与反映.由此决定,行政犯法律责任的实现,在程序上应以“行政优先”为一般原则,在实体上应以“并合实现”为必要,对于在先适用的行政责任形式,与在后适用的刑事责任形式的竞合,按照功能相同者予以折抵,功能不同者分别执行的原则处理.
行政犯、法律属性、定罪机制、行政优先、法律责任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刑法现代化的道德使命"2009JJD820012;教育部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项目"刑法的经济学分析"NCET-09-0830
2013-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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