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保证人地位
犯罪行为是否可以成为先行行为引发行为人的不纯正不作为刑事责任,是不作为犯罪问题中最具争议性的话题之一.本文借鉴德国学者以客观归责理论对先行行为进行界定的研究成果,认为应以风险创设与风险关联标准对先行行为进行审查,并据此认为,过失犯罪行为具有构成先行行为的可能性,故意犯罪是否可以成为先行行为,应视故意犯罪所创设的风险是否由其先前故意犯罪的基本犯所用尽而定.
先行行为、客观归责、风险创设、风险关联、风险用尽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轻微涉罪行为的刑法解决方案"项目10XNF042的研究成果
2013-06-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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