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受偿顺序的整体主义解释
法律及其体系存在固有的功能及局限,应对“大规模侵权”等非常态问题不能倚赖债权受偿顺序上的制度更迭.担保物权优先受偿并非绝对、更非完美,而是基于风险分配在制度变迁中形成的相对有效平衡.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人身侵权之债与财产侵权之债的区分更多具有理论意义,于实践中的制度化则缺乏合理空间.破产债权受偿顺序的确定与变更事关理念、规范和技术三个维度,应当基于整体主义的思想及方法寻求合理的制度设计,在保障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基础上,整合企业、政府和社会的力量建立赔偿基金并予专业管理和监管,从而在大规模侵权导致责任企业破产时尽力增加对受害人的赔偿.
债权受偿顺序、担保物权、风险分配、赔偿基金、整体主义解释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关于'错法'及其纠正机制问题研究"11YJA820059
2013-06-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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