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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的道德权利与社会变革的合法性——反思孟子心性论的人文价值

引用
在“孔孟之道”所象征的儒家文化传统中,“孔仁孟义”中的“义”和“思孟学派”中的“心性”都与孟子的思想人格紧密关联。“义”具有“天下道义”的奥义,它对于“家”中的“亲长”权力和“国”中的“君父”权力均有神圣的超越性,常以“大义灭亲”和“替天行道”标而出之;“心性”则是对《中庸》“性命”观念的创造性转化,突出了儒家的认识论和宇宙论的主体性与伦理性。在孟子思想体系中,“心性”与“道义”的结合,揭示出了人的普遍道德权利和伦理义务,也蕴含着其对天子、国君和权臣的世俗权力的伦理性超越和限制,其辩证的结论就是:当世俗权力侵害普遍道德权利时,社会变革就成为维护人的普遍道德权利的必然而正当的选择。

心性、道义、道德权利、社会变革

D815.7(国际关系)

2012-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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