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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讼程序在我国的重构

引用
在我国,非讼程序以特别程序的形式附设于民事诉讼法内,其功能也被限于法律事实的确认,由此造成大量非讼事件以诉讼方式解决。这种状况的形成与立法及司法上对司法权的诸多片面认识有关。随着民事司法改革深化及民商事实体法的完善,有必要重构非讼程序,使民事纠纷解决程序与预防程序趋于协调,并且满足民事程序审理对象日趋多样化及程序主体不同的价值需求。

民事诉讼、非讼程序、非讼事件

D925.1(中国法律)

2011年度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28-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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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

1005-0221

11-3212/D

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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