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语境下的重大资产出售定位——兼评《公司法》第75条、第105条和第122条
对重大资产出售的界定,应采取质与量相结合的标准:在质的方面,要求出售标的必须是经营性资产;在量的方面,要求出售标的须达到净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以上,且动摇了公司的存续基础。在公司拥有单一营业的情况下,出售行为只须满足质的标准,即可构成重大资产出售;在公司拥有多项营业的情况下,出售行为还须满足量的标准,方可构成重大资产出售。我国现行立法对重大资产出售的界定尚不准确,因而值得探讨。
重大资产出售、经营性资产、营业转让
D922.291.91;D922.287(中国法律)
2011-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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