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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保期间事故之赔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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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是否应当赔付的问题,是困扰我国司法界的一个难题.如果投保人在投保前已经交付保险费,基于对价平衡、合理期待等理论,保险人应当承担候保期间事故的赔付责任.学术界对此种赔付的性质有三种不同认识: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以及未成立之保险合同的契约责任,但这三种认识都存在问题,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应当为临时保险的契约责任.我国未来建立临时保险制度的方向应当确定为:在投保人已经交付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人必须提供不附条件的临时保险;在投保人未交付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自愿为被保险人提供临时保险.

临时保险、候保期间、事故赔偿

D922.284(中国法律)

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项目课题

2011-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0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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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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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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