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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体系整合与概念梳理——以公开原则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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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原则是大陆法系代理制度的基础,其体现为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公开原则的意义在于克服意思表示理论上的障碍,使相对人知悉其交易的对方当事人,从而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我国法律中规定了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但<合同法>第402条对隐名代理的规定,其适用范围过分狭窄,未来其应当置于民法典总则当中.<合同法>第403条规定的不披露本人的代理虽然也符合公开原则,但其以违约行为为前提,未来应当继续规定在合同法分则中,不能适用代理的一般规则.我国法律中规定的代理性质上均为直接代理,关于代理的规范性质上为归属规范而非效力规范.

代理、公开原则、显名代理、隐名代理、直接代理

D923.6(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6CYX009

2011-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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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0221

11-3212/D

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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