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国宪法人格权——以一般行为自由为参照
宪法人格权与民法人格权构成德国人格权法的两大组成部分。德国宪法人格权以基本法2条1款为基础规范。基于对2条1款的不同解读,宪法人格权经历了人格核心“或”一般行为自由,一般人格权“和”一般行为自由,以及自由的平等权维度三个阶段的发展,并形成了无名基本权和有名基本权两大权利体系。
一般人格权、一般行为自由、人格核心、无名基本权、有名基本权
D923(中国法律)
2011-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28-34
一般人格权、一般行为自由、人格核心、无名基本权、有名基本权
D923(中国法律)
2011-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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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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