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与法治:以对纳粹司法的反思为中心
纳粹政权在司法领域的工具和帮凶,是反形式主义的法律方法论和政治目的司法,而非法律实证主义.以”具体秩序”思维和”具体的一般性概念”为代表的纳粹法律方法论,突破了形式主义司法准则,并将纳粹意识形态和价值观提升为一种新的法律渊源和裁判规范.这种反形式主义法律方法论,是法治的一个陷阱.”去法制化”的纳粹司法表明:法律方法论若无视基本权利和普遍价值观,就可能沦落为当权者的作恶工具;法的形式价值和实体价值是唇齿相依的,要实现法治,二者不可偏废.
纳粹司法、法律方法论、法治
D9(法律)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06SFB3002
2011-0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56-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