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原理
群体性纠纷带来问题的根源在于它与”两造诉讼”结构的紧张关系,但是,不同类型的群体性纠纷带来的挑战并不完全相同,对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也不尽相同.通过对西方国家代表性的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结构的、功能的和技术的比较,可以发现,行政机关执法、社会团体与行政机关提起的不作为之诉、撇去不法收益之诉、加入制群体诉讼、退出制群体诉讼分别适合特定类型的群体性纠纷;群体性诉讼中的费用风险问题,则可以通过诉讼费用制度、律师收费制度的调整或者第三方资助的途径解决.
群体性纠纷、集团诉讼、示范诉讼、团体诉讼、行政机关执法
D9(法律)
2011-0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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