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合同的效力判定路径之辨识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及其司法解释对于纠正”违法即无效”的错误认识曾起到了历史性作用.但现有的学说及现行立法在就违法合同效力的判定路径上却存在着方向性的偏差,于司法实践并不具有真正的指导意义:区分民法内的强制规范与民法外的强制规范而异其效力,在我国并不可行;通过语义分析尚难以发现强制规范之所在;而将违法之”法”简单缩限为”法律、行政法规”上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不妥当,亦难以操作,且于价值及逻辑层面多有疑问;此外,将违法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予以并列,在逻辑上也有不合.故应将违法合同的效力判定纳入<合同法>第52条第4项,通过规范目的的发现及利益的衡量来最终确定违法合同的命运.
违法、无效合同、强制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利益衡量
D9(法律)
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资助项目;西南政法大学2008年度青年项目08XZ-QN-01
2011-0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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