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权利的转型——一个团体法视角的观察
近代私法主要是个人法,随着结社自由原则的社会实践,团体和团体法的现象已注入私法体系,成为改造近代私法、私法人和私法权利的重要力量.私人团体由同质性成员自由结社所组成,以保护成员利益作为它的固有职能.团体主义是对极端个人自由主义的修正.团体在保护成员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的同时,也限制了团体成员的权利和自由.在当代社会,团体逐渐承担了多种社会职能,却并未改变团体的私法人属性,团体法也未变为社会法.社会法旨在规定异质性成员相互磋商机制,它对特殊社会成员施以有限度的特别保护,而与团体法分属不同层面上的法律概念.
团体法、私法权利、集体权利、结社自由、社会法
D9(法律)
2010-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38-154